原告早年分包土建工程,将施工产出的废旧物资出卖给某企业,双方确认货款 66330 元。后该企业更名并承继原有债务,原告按要求开具足额增值税发票后,对方仍长期拖欠。

代理思路

  • 举证证明事实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原告主体适格;
  • 提交历年催收记录、聊天记录、发票、证人证言,证实债权金额真实;
  • 主张诉讼时效持续中断,不存在时效经过情形;
  • 要求按 LPR1.5 倍承担资金占用利息。

法院判决被告十日内支付货款 66330 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4316.58 元,合计 70646.58 元;案件受理费全部由被告承担,并明确逾期付款加倍计息。

办案提示

企业更名、换壳不免除既有债务。债权人应保留持续催收的书面证据,这是对抗诉讼时效抗辩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