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于欣律师代理某货运信息咨询服务部(案件第三人)应诉一起货运运费纠纷,原告诉请欠付运费 499488 元。

裁判逻辑

  • 第三人仅居间介绍、代开发票,未实际托运货物;
  • 实际收货企业管控对账原始凭证且拒不出庭举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 过磅单与证人证言形成完整证据链,事实托运关系成立。

法院判决由实际收货企业全额向原告支付运费,居间第三人不承担任何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由购货企业承担。

办案提示

货运居间与承运的法律边界在于是否实际组织运输、管控货物。居间方应留存介绍记录与费用结算凭证,避免被误列为责任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