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欣律师代理本案被告合伙人。原告诉请退还入伙本金 84000 元、分红 40000 元,合计 124000 元。

裁判逻辑

  • 股权转让手写附加内容不属于法定附生效条件范畴;
  • 转让款支付系合同履行义务而非生效要件;
  • 三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已实际履行生效,原合伙关系因股权转让而终止。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由原告自行承担。

办案提示

合伙退出务必签署书面转让协议并完成款项交割。转让完成后再主张返还入伙本金,缺乏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