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借款就一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吗——为当事人减免债务 5 万余元
夫妻一方婚前所借款项,另一方没有借贷合意也未事后追认的,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为被告女方减免债务及费用共计 51560 元。
近日,于欣律师代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被告方,法院判决:婚后用于婚房装修、共同生活的 125000 元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婚前 41560 元借款与 10000 元律师费仅由男方单独清偿,并驳回原告超额利息主张。
裁判逻辑拆解
- 婚前借贷资金无女方借贷合意、无事后追认,认定为男方个人债务;
- 婚后借款用于婚房装修与夫妻共同生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律师费仅在男方单方借条中约定,效力不及于女方。
办案提示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核心是「共债共签」与「用途共益」。收到诉状后不要急于自认,应先逐笔梳理借款时间、用途与签字情况,再确定抗辩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