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货运纠纷里,先分清三种身份

一车货从甲地到乙地,中间可能有三方甚至四方:实际托运的货主、组织运输的信息部或物流公司、实际承运的车主。

运费该谁付,取决于合同关系建立在谁与谁之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第八百一十三条规定,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条文本身很清楚,难的是事实认定:谁下的单、谁安排的车辆、谁签的收货单、谁对的对账。这四项在证据上指向谁,运费的责任主体就是谁。

二、案件回顾:四十九万多元的运费

案件的情况是:原告主张欠付运费四十九万九千四百八十八元,起诉的对象包括一家货运信息咨询服务部。

这家服务部的实际角色,是为交易双方提供信息、代开发票,本身没有实际托运货物。真正的收货企业掌握对账原始凭证,却拒不出庭举证。

如果只看合同文本和发票,很容易把服务部当成托运人。但发票是代开的,合同是居间性质的,这两点必须说清楚。

三、居间与承运,法律后果完全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的义务是报告与媒介,不是履行主合同。所以只要证明服务部仅提供信息、未实际承运、未实际收货,它就不承担运费的付款责任。

本案中,于欣律师的举证围绕三点展开:一是服务部与各方之间的居间沟通记录;二是过磅单、收货记录指向实际收货企业;三是代开发票的开票申请与实际业务的对应关系。

法院最终认定事实上的运输关系成立于原告与实际收货企业之间,判决由实际收货企业全额支付运费四十九万九千四百八十八元,服务部不承担付款责任。

四、承运人和托运人各自的功课

对承运人来说:

第一,运单要写清托运人。谁下单、谁签字、谁付款,尽量在运单上体现。

第二,收货单要有收货方签章。这是证明运输完成的直接证据。

第三,运费对账要定期做。微信对账也可以,但要保留完整记录。

对居间方来说:

第一,合同名称与实际业务要一致。做的是居间,就不要签成运输合同。

第二,不要替客户垫付或代收运费。一旦形成资金往来,容易被认定为合同当事人。

第三,发票开具要留依据。代开发票要有委托关系证明,否则容易被认定为实际交易方。

五、对方拒不出庭,会有什么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缺席不等于对方的主张成立,也不等于己方的主张自动成立。法院仍然要审查证据。但在对方掌握关键证据却拒不出庭的情况下,法院可以结合其他证据作出对其不利的认定。

这一点在本案中体现得很明显:实际收货企业掌握对账原始凭证却不到庭,法院依据过磅单、证人证言形成了事实认定。

需要提醒的是,不要指望“对方不来我就赢”。证据链条不完整,缺席也救不了。

另外,这类案件在起诉时就要把被告列对。把实际托运企业和居间服务部一并列为被告,是一种常见做法:由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谁是合同相对方,比自己事先猜一个更稳妥。列错被告的风险,主要是被驳回起诉后重新立案,时间会多花几个月。

六、律师简介

于欣律师,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现执业于新疆陆君律师事务所,具备高级股权架构师、高级财税管理师资质。办理过买卖合同、货运合同、合伙合同、民间借贷、劳动争议等类型案件,其中货运运费纠纷通过区分居间与承运的法律关系,为居间方免除了付款责任。

声明:本文所涉案例已作脱敏处理,具体案情以生效裁判文书为准。文章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特定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处理请结合证据材料咨询专业律师。